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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11日财政部发出。
主要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计算征税,境外所得暂减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公司,自批准成立后的下一年的财政年度起,5年内免征境外收入的所得税;实行半年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具体征收办法,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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