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借款利息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2年5月7日财政部发出。 共4项。通知指出:税法施行细则中所说的“正常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因企业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对于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合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筹建期间借款,建设期内支出的利息,作为资本支出;开始生产经营后逐年支出的利息,列为费用开支。 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的,比照前述处理。生产经营期间借款作流动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列为费用开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