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裴景仙乞赃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裴景仙乞赃案 裴景仙乞赃案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八月,武强县县令裴景仙,向人乞索财物累计合五千匹绢帛,事情暴露后,畏罪逃亡,被捕获。玄宗得知大怒,令集百官,当众处斩。大理卿李朝隐急忙进奏道:裴景仙之赃皆为乞取(向人索取),罪不至死。按照唐律,凡因赃获罪者,分为六类:强盗赃、窃盗赃、官员枉法赃、不枉法赃、官员受所管辖者赃、及坐赃。对“坐赃”之罪惩罚较轻。律条规定:凡坐赃致罪者,所受赃折绢一匹以下笞二十,满一匹笞三十,十匹徒一年;以后每十匹加一等治罪(二十匹徒一年半,三十匹徒二年,四十匹徒二年半,五十匹徒三年),罪止徒三年(即最高处三年徒刑)。又规定:如为官员或豪强倚势向人乞索得赃者,其处罚比“坐赃”罪减一等。即一匹以下笞十,满一匹笞二十,二十匹徒一年,三十匹徒一年半,六十匹徒三年,罪亦止于徒三年。本案中裴景仙虽累计获赃数量巨大,但属“挟势乞索”,当按“坐赃”罪减一等论处,依律最高只能处三年徒刑,而无死罪。故李朝隐有此奏。李朝隐还奏称:“裴景仙的曾祖父裴寂(唐开国元勋,高祖旧臣)有开国之功。武则天时,子孙被诬告破家,后代中唯有裴景仙独存,应免其死,投之远荒。”玄宗不听,传令杖杀。李朝隐再上奏称:“生杀之柄,为人主所专。然而定罪轻重,法律有条文,臣下当恪守。今裴景仙以乞索获罪,便处极刑,日后有受财枉法者,将怎样治其罪!我身为司法之官,只是为国家珍惜法律,希望谨守律文,并非因人用法,曲赦裴景仙之命。”玄宗见其言辞恳切,且言之有理,乃许其奏,将裴景仙免死,改为杖一百,流放岭南荒僻处。 ☚ 薛王妃弟私议休咎案 姜皎泄密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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