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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侨务政策。1984年7月23日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民政部联合签发。共5条。主要内容有:(1)修复祖墓,应向当地侨务或民政部门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原墓址已为耕地的,如要求修复,应迁到指定的公墓或荒山、荒地。(3)修墓一般应在原规模和范围以内,不要扩大。(4)修墓所需材料按国家牌价予以供应。(5)通知精神适用于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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