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1月13日财政部发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为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作了规定。《规定》共13条,主要明确: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