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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发。
第二条第1款修改为:税法第1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第五条第1款第1项修改为: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对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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