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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裁决的期限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裁决的期限

裁决的期限

在仲裁协议或至接受首名仲裁员之前的随后书面协议内,当事人得定出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或定出决定该期限的方式。如当事人无此项订定时,作出裁决的期限为6个月。期限由指定或委任最后一名仲裁员之后起算。如当事人有书面约定时,作出裁决的期限可以顺延一次或多次。如出现仲裁员回避、拒绝、推辞参与仲裁程序的事由,或者必须更替一名仲裁员的情况,以及一方当事人死亡等,均可导致作出裁决期限的中止;直至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或有关当事人的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已被确认时,方恢复计算。无理阻碍在既定期间内作出裁决的仲裁员,应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责。如无约定其他期限,任何一方当事人得在接到终局裁决通知日起一个月内,请求更正任何误写、误算或同类性质的错误或澄清裁决依据或部分裁决内的若干含糊或模棱两可的疑点。但当事人只能在同一份申请书内请求一次更正或澄清。仲裁庭在接到此项申请后,经听取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更正或澄清的请求作出裁决。该项裁决视为仲裁裁决的补充及组成部分。仲裁庭亦得在一个月内依职权对任何误写、误算或同类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仲裁裁决书发给当事人后,当事人并无任何更正或澄清的请求时,仲裁庭主席须命令将裁决书的正本存放在澳门普通管辖法院办事处内,并同时将有关存放事宜通知当事人。如当事人有书面约定,或属专门机构仲裁另有规定时,上述存放予以免除。仲裁员的裁决权将随着裁决书的存放通知的发出而消灭,或当免除有关存放且无更正或澄清的请求届满一个月时,该项裁决权亦告消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仲裁裁决无效:(1)因非涉及当事人可处分的权利而使有关争议不能遵循仲裁途径解决;(2)未传唤被诉人,且被诉人未参与有关程序;(3)因仲裁庭审理不属其管辖范围内之问题或未对应审理的问题审查;(4)裁决违反公共秩序原则。如在裁决内对提交仲裁的事项的决定,与未提交或不当提交仲裁的决定分开时,仅能引致后一部分的决定无效,而前一部分(即提交部分)决定仍然有效。任何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得随时主张仲裁裁决无效;司法法院亦得随时依职权宣告仲裁裁决无效。对仲裁裁决无效所作出的裁判得向澳门高等法院上诉。当事人未约定透过上诉解决仲裁裁决争执时,该裁决只能由澳门普通管辖法院依据以下情况之一时予以撤销:(1)任何一方当事人无订立仲裁协议的能力,或由于当事人本身无诉讼必要的能力,在法庭不能依靠自己行为,而需要检察院代理者;(2)裁决系由无管辖权或不符合规则设立的仲裁庭作出;(3)在仲裁程序中违反应遵循的平等、答辩等原则而严重影响争议的解决;(4)裁决未以书面作出或缺乏仲裁员的签署;(5)对裁决未说明理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已获知仲裁庭系属于无管辖权的情况但未及时提出,嗣后再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撤销裁决。当事人如有约定透过上诉解决争执时,应在上诉范围内审理,即由澳门高级法院给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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