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任者不能再委任行政机关法定权力行使的法律原则。接受法律所委任的权力者,不得再将权力委任于他人,除非再委任有明文根据或再委任是不可避免的。职权本身是由法律委任者,必须由接受者行使,因为职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能轻易委任他人,不能再委任并不意味着任何权力都绝对不能再委任,也不是受权者必须亲自行使,其基本涵义是: (1) 含有自由裁量因素的职权不能转让。(2) 具体事务的处理可以委任他人。(3) 权力再委任,但责任不能委任,委任者对再委托仍负有法律责任。(4)法律规定权力可以再委任的,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