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制书施行有违
罪名。皇帝的命令必须执行不能违背。如有违反或错误理解而执行的,则要受到惩处。此律起自汉代,张汤 “废格明诏,当弃市”( 《史记·淮南王安传》)。唐律规定犯此罪的,“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 (《唐律疏议·职制》 卷九)。宋袭唐律,此条列入“制书稽缓错误” 中。明代列在“制书有违” 条中,规定: 违反皇帝命令的,杖一百; 违背皇太子旨意的与违制同罪; 违背亲王命令的,杖九十。凡没仔细领会皇帝、太子旨令而错误施行的,皆杖七十; 错误理解亲王命令的,杖六十 ( 《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卷三)。清代情况与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