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已经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公布后,还需要公布正式的英文本。为此,法律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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