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表见代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表见代理Ostensible Agency又称“表意代理”、“假象的代理”。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 被代理人的行为表明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不管他实际上是否真的被授权。表见代理人进行这种代理行为时知道他人不会因其进行这种行为而相信他没有代理权。例如,某商店的职工在收款台代收顾客的贷款。(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而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或非因过失而不知他没有代理权。例如,某商号已解任的经理仍以该商号经理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其所在商号未声明此经理已解任。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它有与有权代理相当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则应承担与授权相同的责任。如果适用表见代理的结果使被代理人受到损害,他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赔偿之诉。如果适用表见代理的结果对第三人不利,第三人可以不予接受,但第三人有过错 (比如他明知表见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除外。表见代理是一种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国民法由于对委托和代理未加区分,代理制度尚不发达,未形成意见代理制度。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至第172条已有表见代理的实质性规定,但未抽象出表见代理的概念。《日本民法典》第109条正式使用表见代理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授权区分为明示的委任、表见的授权、默示的和推定的授权及追认的授权,其中基于表见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称为“不可否定的代理”。中国法律对表见代理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这一制度。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产生使本人对相对人负授权责任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本人的行为或者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等原因造成了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表象,此时,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与本人利益相比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从来没有代理权、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经消灭之后仍然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 客观上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事由。现时生活中,能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事由很多,而且往往是由本人的疏忽、管理不善等造成。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的介绍信、委托书、盖有本人公章的合同书等有效的法律文件,相对人基于对这些文件的信赖而与之实施交易行为。又如本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但本人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这一事实,并收回相应的代理证书,造成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不存在或者已经终止这一事实,而基于对这些代理证书的信赖与之实施交易行为。又如本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相对人表示某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就某一特定事项对该人进行授权,相对人基于对本人表示的信赖而以为某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交易行为。(3) 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如果尽管行为人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的事由,但并未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不会产生表见代理。(4) 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并且对其“不知道”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还与之实施交易行为,构不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一旦构成,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 冒牌代理 代理权终止 ☛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一项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根据该条规定,表见代理可发生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权消灭后仍为代理行为三种情况。表见代理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一后果一般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在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承担之前,相对人也可撤销其行为。 ☚ 责令具结悔过 表示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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