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1982年3月和同年11月国务院在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具备享受40%救济的四个条件的,符合要求就可补办救济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❶在精减退职的当时和现在都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而确实属于漏办的精减退职老职工,才能给予补办救济手续。“精减退职当时是指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下达时符合享受40%救济条件,现在仍然符合当时条件的。对于当时符合条件,现在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当时不符合条件,现在符合条件的,都不能补办享受40%救济的手续。
❷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补办享受40%救济,应当有原始证件,包括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持有的原始证件,或者核查原档案复制的证件。如有的退职老弱残职工因原始证件丢失或者确无原始证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取得原精减单位(原精减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级部门出证明)和现在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精减当时的和现在本人身体状况、劳动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均由组织索取,本人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经审查确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给予补办40%救济手续。
❸补办40%救济的审批权,一律由精减退职老职工现在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审理手续,或者由省级民政部门委托地、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复审同意后发证。
❹退职老弱残职工经审查批准享受40%救济后,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发证之月起发给40%救济费。在过去不管由于什么原因没有享受40%救济金的,都不存在补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