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共同管辖【行政诉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共同管辖【行政诉讼】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共同具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是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见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又一种界定形式。行政诉讼中遇有下述情况时,发生共同管辖: 发生共同管辖的情况,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是为了解决共同管辖冲突问题,其出发点是原告有选择权,而不是人民法院选择管辖。为了进一步解决管辖冲突,《行政诉讼法》第20条又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先行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已经开始进入诉讼程序,如此规定,有利于诉讼的进行,从而正确地解决了管辖冲突。如果两个人民法院同时收到了起诉状,那么就应通过指定管辖(见行政诉讼指定管辖)来解决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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