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澳门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于澳门基本法于1999年12月20日生效,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必须于同一日就职。因此,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工作需要在1999年12月20日之前开始进行,以保证澳门政权的平稳过渡。为了使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推选工作具备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具体程序是: (1) 成立推选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该委员会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2) 推选行政长官。推选委员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协商或者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3)任命。推选委员会将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实质性的决定,既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作原则性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附件一则详细规定产生办法。据此,第二任以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将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法选出,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具体程序为: (1)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共300人,由各界人士组成。(2)提名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名1名候选人。不少于50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3)选举候任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4)任命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将行政长官候任人名单上报,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是否任命的实质性决定。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将长期实行。2009年及以后如需修改,须经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一程序比澳门基本法自身的修改程序要简单和容易,从而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逐步走向民主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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