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调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调解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原则,依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项达成谅解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调解多在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特别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损害赔偿案件,行政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中适用。前者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的案件中经常采用行政调解处理纠纷;后者如在经济、劳动、科技、著作权合同纠纷处理程序中,将行政调解作为先行原则加以适用。因行政管理引起的行政争议,尤其是侵权赔偿责任引起的行政赔偿金额的调解,由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处理时,如何适用行政调解,是我国行政法上有待根据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的问题。 行政调解行政司法的手段之一。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居间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特点: (1)是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不同于法庭调解和人民调解;(2)以自愿为原则,自始至终不具有强制性;(3)既解决一部分民事纠纷,又解决一部分行政争议,后者主要是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争议; (4)是依法进行的调解,须以法律或国家政策为依据; (5)是诉讼外调解,这种调解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因行使调解而限制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行使诉权。中国的行政调解源于革命战争时期,对解决民间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项制度,至今尚无统一规定。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调解纠纷的行政行为。行政司法的一种形式。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一般民事纠纷,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案件。(二) 经济合同纠纷; (三) 轻微刑事案件; (四)劳动争议。行政调解的机关主要有: 基层政府、合同纠纷的调解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其他行政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调解无效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法院。 ☚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强制 ☛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诉讼外的调解活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在案情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2) 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都不能调解。(3) 合法原则。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4)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调解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调解的对象既可以是民事争议,也可以是行政争议。 ☚ 行政效率 行政职务 ☛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原则,依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过说服教育使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项达成谅解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调解多在与行政管理机关有关的民事纠纷,特别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损害赔偿案件,行政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赔偿案件中适用。 ☚ 行政复议裁决 行政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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