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行政机关就同一违法事实处罚了两个以上共同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没有提起诉讼的其他被处罚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特征: (1) 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4)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本诉讼开始后和审理终结前,也就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参加诉讼; (5) 参加诉讼的方式是主动申请参加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