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定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的决定。它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合法、顺利地进行行政审判,保证行政判决内容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司法实践,通常行政诉讼的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❶起诉不予受理; ❷驳回起诉; ❸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❺准予或不准予撤诉; ❻中止或终结诉讼; ❼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❽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其中,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行政诉讼的裁定,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并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依法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准许上诉的裁定,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上诉期届满即生效;如果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则从第二审法院驳回之日起生效。依法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从裁定宣布或者送达之日起即生效。行政诉讼的裁定一旦生效,人民法院通常不得变更或撤销。但属于组织指挥诉讼进行方面的裁定,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展或变更。行政裁定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非依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再审的,不得就同一程序问题再行提出申请或上诉。 行政诉讼的裁定 行政诉讼的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其特点是: (1)裁定是在案件的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即裁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2)裁定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凡有关程序问题均可用裁定解决。(3) 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口头裁定必须记入笔录。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作法,裁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1)裁定起诉不予受理; (2)裁定驳回起诉; (3)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4)裁定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 (5)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7)裁定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8)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9)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分别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适用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等等。裁定书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依法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裁定产生下述法律效力: (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 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在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 ☛ 00003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