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变更
即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有所变化。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变更而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变更。包括以下情形: (1)移送管辖; (2) 指定管辖; (3)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行政案件; (4)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改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继续进行诉讼; (5)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改由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续进行诉讼; (6)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进行诉讼。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变更导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变更。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等等。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变更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变更。包括: (1)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某些诉讼请求; (2)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不同意撤诉,从而使诉讼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