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诉讼执行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即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法律设定的一定条件才能发生: (1)须有执行依据,即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2) 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一般只能是作为形式的义务,如给付义务等。(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拒不履行义务。(4) 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在行政诉讼执行中,必须遵循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和依法执行的原则。执行主体包括执行组织,即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 执行当事人,即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执行参与人以及案外异议人。执行的对象大致分为三类: 物、行为和人身。其中,就物进行执行时,应注意以下范围限制: (1) 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 (3)被执行人如果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应当保留其赖以谋生的工具; (4)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未被宣告破产或撤销的,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备、厂房、用房等不应被执行; (5)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其他物均不能纳入执行范围。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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