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复核程序《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治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复查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24 日 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治安行政案件的“一审——复核”制度。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治安案件一审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一次。上级人民法院从收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全案材料的第二天起10日内,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的裁决,于10 日 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0 日。对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申请复核。《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治安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复核程序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