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材料预先加以收存或固定的措施。证据保全的条件或是证据可能灭失或是证据存在难以取得的可能,对有证据保全条件之一的,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申请证据保全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证据保全的理由、证据的内容、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在收到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后,应立即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制度对于防止证据事实因时过境迁或者其他原因而遭破坏或灭失,以便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查明事实,正确审理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