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xíngzhèng sùsòng见“行政申诉”。 行政诉讼xíngzhèngsùsòng即“行政申诉”。 ◇ 代表们还建议尽快制定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的法规。(人民日报.1985.10.14) ◇ 这一做法,店主认为是违法行为,遂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日报.2000.9.18)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xíngzhèng sùsòng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 提起~。
相关链接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不能替代的行政法制监督形式,以达到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目的。☚ 行政处分 行政问责制 ☛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对称。诉讼中的一种。行政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较晚,发展缓慢。各国不仅名称各异,而且内容形式差别甚大。以法国设立行政法院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称为行政诉讼,实行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司法双轨制,并根据行政法院的判例形成系统的行政法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司法审查、司法复审,包容在普通诉讼之中,但判例和单行法律要求,司法审查适用某些特殊原则和程序。一般说,国外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受理公民或组织申请,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为并作出裁决的诉讼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特征是:(1)诉讼是因行政争议引起,即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法院起主导作用,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形式之一。(3)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4)行政诉讼必须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和方式进行,即主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5)行政诉讼是依申请的法律活动,没有相对人的起诉行为,司法机关无权受理,无法审判。(6)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特征: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3) 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内部管理行为不能成为标的; (4)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才能成立。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同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起构成了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整体。 行政诉讼 056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法行为侵害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中国古代无行政诉讼制度。辛亥革命后始有行政诉讼,开中国行政诉讼法律规定之先河。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第49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至1915年《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述于平政院之权。”同年颁布了《平政院编制令》、《行政诉讼条例》、《行政诉讼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初具规模。国民党政府1932年11月17日公布新的 《行政诉讼法》,1934年9月成立行政法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共同纲领》规定: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的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其后《土地法》、《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分别在各自范围内作了一些行政诉讼的规定。但当时行政诉讼是短暂的。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了关于选民名单的政治权利的行政诉讼规定。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务行政诉讼。1981年还有其他少数法律规定行政诉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开始从程序上规范了行政诉讼,准用民事诉讼法模式。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不服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适用广泛。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出现,行政法庭开始建立。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实施。 ☚ 知识产权 法人 ☛ 行政诉讼见“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的活动。亦有人认为应包括行政主管机关解决当事人与原处分机关之间发生的权益纠纷的活动。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原决定。诉讼程序各国规定不一。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活动。其主要特征有: ❶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❷行政诉讼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 ❸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❹行政诉讼必须依法提出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才能成立,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就不构成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为不服的。 ❷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❸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❻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❼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❽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退休离休人员的社团组织 行政诉状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行政救济方法的一种。指当事人受某一国家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处分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后,对其决定仍有不服,转向有关司法机关再次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原决定的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讼诉制度。 ☚ 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或制止该行为,并要求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手段。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引起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不包括不行使行政权力的党派、人民团体、军事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在国外,不少国家规定,军事机关及其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国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具体应由哪一种机关行使,即行政诉讼应由谁来审理,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的形式: 一种是分离制; 一种是合并制。采用分离制的国家,通常分别设立行政诉讼法院和普通法院。行政法院通常专门管辖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而普通法院则管辖刑事、民事以及经济等案件。采用合并制的国家即行政诉讼案件也由普通法院管辖。实行分离制的国家如原联邦德国、法国; 实行合并制的国家一般是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中国。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凡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行政庭进行审理。 我国行政诉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类: (1) 按是否按严格程序,可分为正式诉讼和非正式诉讼。正式诉讼参加人必须按正式、严格的诉讼程序进行诉讼。非正式诉讼是指法律不要求有正式、严格的程序,而是用比较简易的程序处理诉讼案件。在实践中,正式诉讼与非正式诉讼互为补充,都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案情复杂、关系重大,影响面宽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采取严格的诉讼程序来处理,以严肃法纪,严防以权谋私、以权代法、权钱交易,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大量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则可以不按正式的、严格的、复杂的程序来处理,这样对于案件处理能更迅速、更直接、也更符合诉讼人的心愿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我国的大量行政纠纷案件都是通过非正式程序来解决的。 (2) 按是否由法院受理,可分为行政机关受理的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目前,我国绝大部分行政案件都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受理及处理的。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如下一些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纠纷案件、食品卫生案件、商标案件、海洋环境保护案件、土地征用纠纷案件、水污染防治案件、城市规划中责令退还违章占地和拆除违章建筑案件、专利案件,不服仲裁案件等。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人也可以不向行政机关申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对于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特征如下: (1)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和被告是恒定不能变换的,且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反诉。(4)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方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正构成侵犯则在所不论。(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但需要注意的是: (1)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 当行政机关不是作为管理者而是以被管理者身份出现时,它与其他被管理者一样,可以成为原告。(3)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都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包括民事主体,也可能成为民事诉讼等的被告。(4)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享有独立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其派出机构不能作为被告。(5)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被告,被告只能是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 行政连带责任 行政诉讼执行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及其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审理裁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行政诉讼具有行政活动的要素。这首先表现在行政诉讼的性质具有行政活动的特点。行政诉讼的内容,大部分与行政活动有直接联系,尤其是解决行政纠纷,实际上就是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在行政执行活动中进行。其次表现在行政诉讼的形式上,也具有行政活动的特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多行政案件均由行政机关处理,其处理方法也与行政活动有共同之处。因此,行政诉讼具有行政活动的特点。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是由于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活动。因此,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参加就不称其为行政诉讼。这一特点区别于民事、刑事诉讼。民事、刑事诉讼不要求必须有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参加。 (3)行政诉讼的先行程序,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刑事诉讼的又一个特点。民事、刑事案件都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只有行政案件经主管行政机关裁决后,如当事人不服,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诉讼必须依照行政诉讼进行。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专门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一特点也与民事、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程序由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由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由行政诉讼法规定。 2.行政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对整个行政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活动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1)真实原则。这是要求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确保案件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案件提起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受理机关反映案情,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文件和材料。申诉、控告、检举者不得伪造事实,诬陷他人。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案件应作详细、准确的记录,应有违法者和证人的签字。案件审理机关审理行政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必须认真、细致地审理全部案件材料。核对原告所提供的材料和事实是否属实;被告所作的答辩是否可信,有无根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决。 (2) 简便原则。这是行政诉讼程序简便,案件处理迅速,诉讼费用低廉原则的简称。程序简便,可以减少办案层次,有利于广大群众参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案件处理迅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诉讼费用低廉,便于广大群众参加,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公开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公开和裁决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其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群众旁听,记者、新闻单位采访报道。裁决公开是指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立即宣布裁决,或者在另外确定的时间,以某种方式宣布。行政诉讼的公开原则对于保证诉讼合法、公正进行,教育旁听群众,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加强行政活动的公开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法制原则。是指行政诉讼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接受、审理和裁决行政案件; 接受、审理和裁决行政案,要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形式进行; 这保证行政诉讼的合法进行,对行政案件审理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要遵循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等。 (5) 回避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的办案人员由于某种特殊情况,必须自动退出对本案的审理。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更换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需要回避的特殊情况是: 办案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和处理结果会涉及他人的切身利益;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如老同学、老朋友、老乡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断。这里说的办案人员应包括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行政人员、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当事人申请回避通常是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案件的审理机关坚持回避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有利于公正审理行政案件,防止办案人员的徇私枉法、打击报复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6)不调解原则。这是与民事诉讼所规定的着重调解原则相对而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程序来解决,而直接审查和确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然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这是因为行政活动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命令方式实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处在指挥、命令的地位,非行政机关处在服从的地位,这种行政法律关系,使双方当事人无法在平等协商的条件下通过调解来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着重调解原则,这也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之区别之一。 (7)平等原则。这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论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无论是国家干部,还是普通公民,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有权向案件审理机关说明案情,陈述理由,提供证据,提出请求的权利,而且也有遵守诉讼程序、时限、形式等要求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使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3.行政诉讼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四大类: 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诉讼;行政争议和纠纷案件的诉讼;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 (1) 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的诉讼。这种诉讼由公民个人提出,其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前提条件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此类诉讼的处理办法是: 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受到有关党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机关受理有关人民代表和政府主管负责人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民政府及政府各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民法院受理有关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申诉案件。 对于控告行政人员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了解,确定被控告人犯有错误以后,应该根据其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犯错误人员的责任,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控告人。有些重大案件应在适当范围宣布或发布通报,必要时可在报刊上发表。对不服从纪委处分的申诉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查或复议,再作结论。如申诉人无异议,即可结案; 如申诉人不同意结论,并提出正当理由,可再复查或复议,并做出结论。如申诉人还不服但也没有什么理由可言,可将结论和有关材料及申诉人的意见一同上报上级行政领导审查解决。 (2) 行政争议和纠纷案件的诉讼。这种诉讼是指审理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活动。此类案件多由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提起,由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通常由审理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也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并根据法律和政策对权限、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做出判决、裁定。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诉讼。这类诉讼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法定组织追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履行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政责任的活动。其处理办法是采用行政处罚,即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法定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是对犯有违法行为的人所给予的制裁,不同于对犯有犯罪行为人所给予的刑事处罚。 (4)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这类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的一系列专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❷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❸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以答复的; 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以答复的; ❻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抚恤金的; ❼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❽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以及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如治安行政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资源、环境、城市行政管理案件,交通、邮政、卫生行政管理案件,税务行政案件,选民名单案件等。 4.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程序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案件的裁决等步骤。 (1)行政诉讼的提起。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或对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和裁决的诉讼行为,称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提起条件的,予以受理。 (2)行政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确定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为保证行政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不论是采取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都要作必要的准备工作。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到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二是人民法院要认真审阅诉讼材料,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和核实证据。三是需要开庭审理的,应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人员。 人民法院经调查取证,审查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和答辩在事实上没有分歧,法律规定又明确的,可不必开庭审理,而直接通过书面审理,做出判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需要开庭审理的,在完成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设置法庭,对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3)行政案件的裁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认定起诉人起诉事实是否成立和是否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做出判决、裁定。《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选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❷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❸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判决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行政复议 强制性方法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不适用调解原则 ☛ 行政诉讼administrative action
行政诉讼administrative action(/proceedings) 行政诉讼xínɡ zhènɡ sū sònɡ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违法或不法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或利益,该公民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撤消或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按照公民的请求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