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计划
所谓计划,是为特定的目的来建立并且致力于确定达到的目标所需的方法、步骤和具体活动,也就是人们对未来工作发展的安排,是在进行科学预见的基础上确定的面向未来的行动方案。行政计划,又称行政设计,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标,依据职权范围,在研究和确定行政现状的基础上,审时度势,预先设计的施政规划或行动方案,以此作为下一步工作的根据。
科学的行政计划是在历史研究、现状分析和未来预测的综合基础上进行的; 它对未来行政主要起一种框架的和导向的作用,但一经制定,就不仅对政府自身产生约束,并为之奋斗,而且对社会行为产生影响。预先拟订自身的行政计划应是行政规划的细化,应是政府机关为实现行政决策而决定实现步骤和具体如何做的过程。因此,计划既是决策目标实现的步骤安排,又是对现有行政组织资源的再分配和再利用过程。当然,计划的重要作用是相对的。一个计划不只是一个严格按顺序排列的一系列活动,它还是把实际发生的事情与计划中的情况相比较的一种手段。
编制行政计划,并使之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把握行政计划的特点。行政计划的特点主要有目标性、整体性、科学性、普遍性和超前性。
1.计划的目标性
计划的目标性是指行政计划工作都是为了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其主要功能就是把行政人员的注意力时刻集中于决策目标,不断解决行政管理中的问题,实现行政决策确定的目标。没有明确的目标,行政机关及人员便不能了解全局态势,各部门的行政活动很难协调合作,导致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编制行政计划,首先必须认定行政机关所期望的目标,并不断研究实现目标的途径,使计划工作表真正成为指导全体行政人员行动的指南。
2.计划的整体性
计划的整体性是指行政计划从目标的确立到具体项目的安排,从计划的阶段性安排到计划如何实施,从计划如何调动人力和物资资源到计划如何调整应有统一的部署安排,使总计划和分计划之间互相衔接,协调配合,形成统一的整体。
3.计划的科学性
计划的科学性在于计划的制定正确地反映了行政管理规律的要求。任何行政计划都不是凭主观想像编制的,都是建立在科学方法和事实基础之上的。这要求在计划制定时,必须有严格的科学依据,即以准确的完整行政信息和资料为事实依据; 必须要有扎实认真的科学态度,一切从行政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地编制计划; 必须要有严密的科学方法,即对行政计划进行科学的预测,系统分析,综合平衡,优选方案,并自觉地认识和使用行政管理规律。这样,就使行政计划面向未来,富有远见又切实可行。
4.计划的普遍性
计划的普遍性是指按行政计划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是现代行政部门的普遍现象。上至国家行政机关,下至各行政单位,要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都必须有相应的计划。计划也是各级行政人员都应履行的一项业务职能,尽管各级行政人员在行政组织中的职责范围不同,其计划工作的形式和规模也不同,但所有行政人员都要作计划工作,这是普遍的。各行政人员承担的不同行政任务,实际上就是对行政总目标的分解。他们都需要根据总目标的要求和自己应达到的分目标,分别完成各自的分计划。所以,各级行政人员都要有自己的计划工作。上级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应干涉下级行政人员的计划工作,否则会伤害下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下级自主地处理问题。
5.计划的超前性
计划的超前性首先表现在编制行政计划的时机上。行政计划的产生,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行政机关的使命与目标,预先计划必须完成的任务及其实施方案; 二是全面分析研究可能碰到的情况与问题,决定采取最具弹性的行动方案; 三是出于对未来工作情况的考虑,预定届时最可能采取的行政措施。无论哪种行政计划,行政计划都会表现时间上超前于行政行为。其次表现在同其他行政功能之间的关系上。行政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控制等功能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计划功能则是为其他行政功能提供工作的实现步骤和工作具体安排。只有先订出计划,然后行政人员才能明确需要选择何种类型的组织关系,怎样来领导下级,以及采取什么样的行政控制方法。可见,计划功能居于其他行政功能之先,对其他功能的发挥起到控制和引导的作用,具有超前性的特点。
总之,计划必须要清晰明确。即指目标清晰及进行步骤的明确,目标必须清楚简明,才能得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同样,进行步骤越明确,就越有利于政策规划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