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
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使其失去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行为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2) 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既定目标,实现公务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被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在废止前,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所得到的得益不必收回。行政行为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被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且此种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