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职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权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职能范围内的具体表现形式,执行和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权力。行政职权与行政主体及其职能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不同的行政主体享有不同的行政职权,但行政职权不是由行政主体决定的,更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首长或行政工作人员决定的,而是根据国家的行政职能与行政权力,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行政决定命令,规定和采取并依法实施组织管理、进行监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等。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在行政职能范围的具体化。因此,行政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行使,受国家法律的保障。根据权责理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不可分割。任何越权、失职或其它方式的违法行为,都应由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只能由行政主体具有。包括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前者是自行政主体依法成立时产生,随主体资格丧失而消灭; 后者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 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务人员 ☛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履行行政职责时所享有的权力。这种权力的产生是基于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失; 后者则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授权机关收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失。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它具有强制性。行政职权是一项法定权力,因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具有单方性,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其效力的发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具有优益性。它来自于行政权的优益性,即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享有优先权和受益权。它具有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相统一,后者随前者的产生、变更,消灭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具有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属于“权力” 而不是 “权利”范畴; 因此不可自由处分。没有法律依据并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能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异。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即制定行政规范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等。(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等。(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4) 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等。(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赔偿等。(7)行政司法权,如调解、复议、仲裁。 ☚ 行政职责 行政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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