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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职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在一定的行政主体及其职能范围内的具体表现形式,执行和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具体权力。行政职权与行政主体及其职能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不同的行政主体享有不同的行政职权,但行政职权不是由行政主体决定的,更不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首长或行政工作人员决定的,而是根据国家的行政职能与行政权力,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行政职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布行政决定命令,规定和采取并依法实施组织管理、进行监督、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等。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在行政职能范围的具体化。因此,行政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行使,受国家法律的保障。根据权责理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不可分割。任何越权、失职或其它方式的违法行为,都应由行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只能由行政主体具有。包括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前者是自行政主体依法成立时产生,随主体资格丧失而消灭; 后者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
行政职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都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单向性。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单方享有,行政相对人只能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优益性。行政优益性由行政权的优益性产生。即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享有行政优益权,包括优先权和受益权。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以下三个条件:
❶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❷行政主体只有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活动时且确为实现行政目标需要;
❸所享有的优先条件必须为法律所允许。行政优先权包括获得社会协助和人身特别保护权。所谓行政受益权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有这些物质条件即为享有行政受益权。
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化,因而不可随便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职权。
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性。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密切联系,后者随前者的存在而存在。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与行政职权不可分割性。
行政职权包括以下诸多内容:
❶制定行政规范的权力,如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❷行政处理的权力即处理相对人的权力或义务的权力,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等;
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如查封财产,人身拘束,强制执行等;
❹行政裁判的权力,即调解、裁决民事权益纠纷和行政纠纷案件的权力,如行政裁决权、调解权等;
❺表明意思的权力,又称行政表明权,如命令权、证明权。
由于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割性,因而在谈到行政职权时,不能不谈到行政职责。所谓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义务。有行政职权必然有行政职责。行政职责的核心是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即在行政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换句话说,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界限内行政,超越该限度,使构成越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行政主体或行政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职责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❶内容的多样性。由于行政主体的地位、任务及法律对其职权的设定的不同,各种行政主体就有不同的行政职责,但就其共性而言,应有以下内容: 正确履行职务,不失职; 不越权行政;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正确使用法律、; 依事实和证据办事,不轻信口供;按法定程序办事; 合理行使行政职权。
❷强制性。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在行政管理中必须履行其行政职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❸义务性。行政职责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在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身上的转化形式。
❹同行政职权的不可分割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在行政法上就反映在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性。任何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职权,必然同时具有行政职责。无职权即无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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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履行行政职责时所享有的权力。这种权力的产生是基于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失; 后者则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授权机关收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失。行政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力,它具有强制性。行政职权是一项法定权力,因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它具有单方性,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其效力的发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它具有优益性。它来自于行政权的优益性,即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享有优先权和受益权。它具有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相统一,后者随前者的产生、变更,消灭而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具有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属于“权力” 而不是 “权利”范畴; 因此不可自由处分。没有法律依据并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能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异。但总的说来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即制定行政规范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等。(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等。(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4) 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等。(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赔偿等。(7)行政司法权,如调解、复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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