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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监察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监察权

行政监察权

行政监察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所设置的,要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充分地行使监察权,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行使权力的措施和手段这也是行政监察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客观需要。为了确保监察机关充分行使监察权,《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检查、调查措施。
1.查阅和复制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往往享有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权利,以了解情况,取得证据。这些文件资料范围较为广泛。从内容上看,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档案、账册、报表、证件、会议记录、谈话记录、电话记录、电报、信件等; 从形式上看,不仅包括文字资料,而且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在检查调查时,监察人员可以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监察机关认为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都可以查阅,或者在查阅后,对可以作为证据而又不能取得原物的文件资料,可以采取拍照、复印、摘录、翻录等方法进行复制;对认为与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除文件资料以外的其他情况,如群众反映等,监察机关有权进行了解。
监察机关在采取这一措施时,一要注意分析文件资料的内容,确定其与监察事项是否有关; 二是注意鉴别文件资料的真伪,弄清文件资料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对不同类型的文件资料要认真审查判断,以确定其可靠程度。
2.扣留和封存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这是一项旨在防止违法违纪人员藏匿或者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的临时性行政措施。
监察机关采取暂予扣留封存措施时应注意: 一是需要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必须是能够或者可能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二是使用这一措施必须严肃慎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是在暂予扣留封存期间,要妥善保管被扣留、封存的物品,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以便在案件查结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查询和提请冻结权。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一项旨在保证监察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查处案件,为国家挽回、减少损失的行政强制措施。查询,是监察机关对与所查处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的存款情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查阅核对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它属于一种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性措施。
监察机关采取这一措施时需注意,一是需要采取查询措施的,必须是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并是与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的存款; 二是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必须是经查证属于赃款的个人存款,其目的是在于防止案件尚未结案前,赃款被隐匿或者被转移; 三是采取查询及保全措施的,监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即在查询时,应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手续完备的查核通知书,同时要提供存款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线索等有关情况; 在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时,必须出具经过法定批准手续的冻结存款通知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线索,同时按规定办理冻结存款手续。
4.责令解释和说明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一措施是监察机关为了查清有关情况,查明监察对象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而采取的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力的措施。一般是在监察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接受监察机关的检查调查,或者可能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串供以及销毁转移证据逃匿时,需要及时制止而必须采取的措施。监察机关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并如实解释和说明问题。
当然,监察机关采取的这种措施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的传唤措施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传唤是一种司法手段,而监察机关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是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措施。因此,《行政监察法》规定: “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5.制止违法和违纪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这是一项临时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只要监察对象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规定,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监察机关便可依法责令其停止相应的行为。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及时防止或者减轻这种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以避免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失。
监察机关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注意掌握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监察对象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规定,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并注意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处理。
6.停职建议权。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对于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为了防止其在继续从事公务活动或者继续担任行政职务的情况下,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损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排除因其继续担任职务 (特别是领导职务)或者履行公务活动将给调查工作带来的干扰和困难。这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以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察机关在采取这一措施应注意几点: 一是暂停其执行职务的前提是该人员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违反行政纪律嫌疑”是指有可靠迹象表明有违纪行为,但尚未得到最后证实,在确定违纪嫌疑人时,应持慎重态度。二是这种暂停执行职务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措施,而非行政处分。在调查终结后,对确定有违纪行为的,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及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应及时停止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告知被调查人员的单位。
7.监察协助权。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这是一项针对监察工作的复杂性,监察机关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其他机关工作手段的特殊性等因素而设置的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相互协助,借助其他机关的技术和手段,更好地保证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
8.列席会议权。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人及监察人员列席本级政府和部门有关会议,是保证监察机关能够正确履行监察职责的一项措施,它对于监察机关及时了解情况,扩大信息来源,发现问题,提高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里的“有关会议”是指与行政监察业务的开展有关的各种会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义务为监察人员列席会议提供方便,这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监察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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