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法的上诉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法的上诉 行政法的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 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只有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才能提起上诉,通常情况下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有权上诉。但在共同诉讼中则不必然。其中,普通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他们中任何一人的上诉对其他人没有法律效力,即其他人不因其上诉而也被视为上诉人;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上诉,应视为其他人也上诉。(2) 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才能成为上诉对象。而且,在裁定中,除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均不能上诉。(3) 上诉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4)上诉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5) 上诉还必须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预交诉讼费用。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上诉受理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 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2)上诉受理后,直至宣判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3) 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但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且,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此外,对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行政法 行政法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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