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政法基本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三部分。行政法治原则是依法治国这一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法治原则指导着行政法制订、修改、废止工作。这一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行政法或对行政法进行解释,同时它还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并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行政合法性原则亦可称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含合乎实体法与合乎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即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合乎程序法的实质在于制约行政实体权力的行使,在于保证行为程序公正而无偏私。在行政法学上有人称之为“公平原则”。它起源于英美法的“自然公正”、“正当法律程序”。其基本含义是: (1)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近代司法的第一原则。(2)行政机关在裁决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决定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 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依据法律,遵守法律。(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4) 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行政合理性原则亦称合理性原则,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合理性。合法性原则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而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合理性原则从实质方面对自由裁量行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内容合理,具体要求是: (1)行政行为的动因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应急性原则存在的原因是国家和社会在正常运转中不可避免一些紧急情况的发生。它是作为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一般要求行使这种紧急权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 只能由法定有权机关或由有权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机关,组织行使; 无权机关确有必要行使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确认有效; (3) 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例如,在法国,部长会议可以决定紧急状态,但需经议会最终批准; (4) 紧急措施应该适当,对明显可以不予限制或侵犯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得限制或侵犯。总之,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行政应急性原则解决例外情况,这三个原则互相关联,互相依赖,共同构筑了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实体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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