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

又称行政复议前置原则。即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复议前置原则包括如下情况: (1)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只能择其一,即谓强制性选择。选择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当事人即丧失起诉权。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由法律规定。(2)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一级复议前置的规定。(3)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需要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终局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二级复议前置规定,即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补救的手段,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4)《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复议前置原则的特殊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行政机关   行政权力 ☛
00003324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6 9: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