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穷尽原则不服行政决定者应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履行完全部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原则。行政救济程序通常指行政复议。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应先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如原行政机关驳回复议要求,当事人则可继续申请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议。如果原决定机关是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机关,则只能向原机关复议。穷尽了这些复议程序后,当事人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常,如果三个月内行政机关未给出复议结果,则当事人可不受行政救济穷尽原则限制而直接诉诸行政法院。如果行政机关对其拖延有合理的说明,则行政法院可推迟受案。行政救济原则主要考虑的是行政效率,也为了更快、更简便地解决行政纠纷。这一原则时常存在例外,例外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在《财政法院法》、《社会法院法》,甚至《行政法院法》中,都存在这一原则的例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