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
行政征收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❶强制性。行政征收实际上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征收权的行为,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效力,实施行政征收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行政征收命令,要承担法律后果;
❷无偿性。国家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维护统治,需要征收某种或某些资财,这种征收必须是无偿的,否则,不能真正满足国家的需要。
❸单向流转性。行政征收是国家无偿收取相对人金钱或实物的行为,无需向被征收主体给付报酬,也不是借贷关系。
❹法定性。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要求行政征收的范围由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征收体制,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就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收取无偿财政收入的手段包括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种。我国的税收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费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或资金的使用而收取的代价。各种费用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自立名目,坚决制止乱收费的行为。
行政征收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缴纳主体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应征款项的权利; 对缴纳主体 “欠、漏、偷、逃” 征收的,有权给以批评、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强行扣留或划拨; 要求行政相对人按法规定及时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权利; 对缴纳主体缴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有依法对缴纳主体减征、免征、分期征收的权利。相应的,缴纳主体也有五项权利: 依法享有减免税费的权利;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的权利; 依法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或减征或免征的权利; 依法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有对行政主体及行政人的不法行为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行政征收要按一定法定程序进行。据我国行政征收体制,行政征收应按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缴纳鉴定、缴纳申报、款项征收四个步骤进行。所谓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是指凡从事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应予以征收事项的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向征收主体进行征收事项的登记。其目的在于通过登记,为征收管理工作积累资料,掌握应征税源。所谓缴纳鉴定是行政征收机关依据法律和缴纳主体的实际情况,对缴纳主体应缴纳款项的种类、比率、缴纳环节、征收依据、缴纳方式等进行的鉴定。所谓缴纳申报是缴纳主体履行缴纳义务的必经手续,缴纳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向行政征收机关进行缴纳申报。所谓款项征收是指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缴纳主体征收各种税和费用,将应收款项及时,足额地收齐,把已收款项及时解交入库。行政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