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对行政违法行为或危急状态依法采取强迫手段予以预防、制止或消除危害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是存在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或危急状态。(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或消除危害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或状态。(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法院或其它第三者。(4)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分为:行政强制预防措施;行政强制制止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包括对人身实施的强制措施,对财物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和对行为或状态实施的强制措施。(6)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包括治安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外事务及其它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前者如对人身实行直接的管束及对财物的强行控制和处置,后者如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机关决定的人采取代执行或执行罚的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承担违法后果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义务和职权,在实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定,在必要的前提条件下作出强制行为。否则,会因此而侵犯公民或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争议或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预防和制止措施,如收容审查等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查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如工商行政机关对有贩运、销售违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两类:(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审查; (2)对财产的限制,如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特点: (1) 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采取的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只具有临时性,待事实清楚后,再作出相应处理。(2) 强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通过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产。上述特点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 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的扣留、关押。(2)确实有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如违法嫌疑,非采取强制措施无以达到目的。(3) 相对人享有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促使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身体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它专指收容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检查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拆除建筑物、变卖拍卖财物、强制转让专利权、强制转让商标权等。广义上还包括拘留、罚款、吊销或扣押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两大类,此外还有行政监督中对相对人施加的各种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❶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 ❷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❸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❹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其对象包括物、行为人; 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创新和更变。 ❺行政强制执行不得进行执行和解。行政义务主体只能履行义务,而行政主体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它不能放弃其权利。因而,不得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最常见的种类有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代替履行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代替义务,并由义务主体承担后果且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告诫应在事先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告诫设定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人未履行,并且是故意的而不是实际上不能履行时才可以实施代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来不及采取告诫程序时,才可以不经事先告诫和不待期限届满,立即代为执行,这种情况称为即时代执行。代执行以向义务主体征收费用为终结。代执行费用的数额,应当以代执行实际支出的人力、物力为限,而不应超过这一限度。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代替作为义务,执行罚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适用中已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执行机关不能自行其是。执行罚的数额以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如执行罚的数额为每日10元,那么,10日后就是100元。 直接强制是指义务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法律对直接强制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一般不到必要时,不得采用直接强制措施。只有在采取间接措施,难以达到行政目的时,才采用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可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就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来说,主要要经过调查、审查、通知和告诫、执行四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是调查相对人是否有逾期不履其义务的意图。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还有别的更适宜的手段。就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讲,它主要包括申请、审查立案、决定与通知履行、实际执行、收取费用等五个阶段。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根据当时的紧急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虽有发布命令的时间,但其发布命令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即时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同时,在通常情况下应出示证件。 ☚ 司法审查 行政指导 ☛ 00005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