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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阶段,界于1790年至1799年期间。大革命时期的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在最初10年期间,公民对于行政活动的申诉,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由行政人员受理行政案件,国家元首掌握最后的决定权,这种制度称为行政官法官制度。严格地讲,这一时期只存在行政救济,并无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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