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解除
即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解除一般由于社会情况变更、后来的合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引起,由行政主体单方面行使解除权实现。解除权的行使是因情况变化而非因相对方的过失。且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出于公共目的、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同时切实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 (1)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 (2)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行政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因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