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履行
行政合同一经缔结,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但是,在行政合同中,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必须保留指挥合同履行、变更合同等特权,而相对方也有权接受因行政机关的特权而受到的损失的补偿。行政机关的特权和相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平衡是行政合同在履行时的两个主要的特点。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实际履行原则。即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合同的履行。该原则是行政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当然,法定的特殊情况是实际履行的例外。(2) 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对于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