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制裁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对违反合同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例如相对人不给付、给付迟延、未经允许的代替等,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行政合同的制裁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制裁,不仅是为了处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更主要是保证公务实施。其特点是: (1)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制裁。不论行政合同中有无规定,行政机关当然具有制裁权。民事合同中的制裁只能依合同中的规定。(2)行政机关具有民事合同所没有的多种制裁手段。如使用解除合同作为制裁方式。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制裁手段有: 其一,金钱制裁。主要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违约金是由合同规定的制裁方式,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当事人违约时自动生效。损害赔偿是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其二,强制手段。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措施实现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通常采用代执行,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并非解除,费用由相对人负担。(3) 解除合同。相对人有严重过错时,行政机关解除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因制裁而解除合同时,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解除合同不同,行政机关不给相对人任何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