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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行政司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行政司法

行政机关依法充当争议或纠纷裁决人,对争议或纠纷作出裁判、决定,即由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争议的司法性行为的总称。行政司法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而言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司法包括行政机关处理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如行政复议和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如行政仲裁这两类司法性行为。通常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纠纷还采用行政调解,尤其是在有关合同纠纷的行政仲裁和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争议中,都适用行政调解。行政司法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设置的专门机构,如行政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等。行政司法的程序是司法化的行政程序,兼有行政与司法两重性,既有严格与公正的特点,又有高效和简便的属性。然而行政司法程序不能过分司法化,不得违背行政程序的基本性质与要求。

行政司法

对行政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对行政案件进行审判或仲裁的活动的总称。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司法制度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类型。我国的行政司法主要通过权力机关的监督行为、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来实现。

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

指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进行行政调解、或行政制裁、或行政复议,以解决相应纠纷的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其特征是: (一) 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 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和争议。例如海关复议机构受理的不服海关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等。(三) 行政司法程序属准司法程序,即指具有司法程序的某些形式和某些原则,而非完全的司法程序,以利于案件处理的迅速灵活,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四) 行政司法的体系是分散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很早就实行了行政司法制度,对行政争讼的案件由行政官署或行政法院处理; 在英美法系各国,行政争讼归普通法院审理。20世纪后,各国有采用行政司法制度的趋势。

☚ 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 ☛
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

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具体案件、裁决特定争议的活动。它具有如下特征: 1.主持行政司法活动的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行政司法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即参与行政司法的行政机关并不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产生行政上的权力与服从关系,只是案件的公断人。2.行政司法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某些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1)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案件;(2) 行政案件; (3) 以行政司法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案件。这些纠纷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案件和争议,非一切案件和任何争议。3.行政司法程序是既不同于一般行政程序,也不完全同于普通司法程序的“准司法程序”。4.行政司法的体系是分散的。由具备不同的专门技术、知识、规则的行政机关分别地、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争议,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司法。行政司法主要有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两种形式。

☚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司法程序 ☛

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

1.行政司法的含义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裁决人,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事件,裁决特定争议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可以分解为两个层次:
(1)行政司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司法是相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而言的另一种行政行为,其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但是,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权处理行政争议和其他特定纠纷,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充当行政争议和其他特定纠纷的裁决者。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适用、行政机关熟悉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纠纷或事件。
(2)行政司法程序是准司法程序。准司法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这种程序具有司法程序的某些形式(如申请裁决、答辩、听证、陈述等形式)和适用于司法程序的某些原则(如公开、公正、公平等),但它又不完全适用于完全的司法程序,也不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而是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融于一体,形成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司法程序。它吸收了行政程序的简易高效的特点,同时又体现了司法程序平等公正的精神。行政司法是行政职能扩展的一个标志。
2.行政司法的作用
(1)行政司法是行政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方面,行政立法是行政的基础,行政执法是行政的实现,行政司法则是对行政的监督和保障。通过行政司法,可以检查、发现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立法和执法活动,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促进国家行政管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2)行政司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行政机关在广泛的领域内进行管理活动,必然会与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争议和矛盾。行政司法为个人、组织提供一系列保障其权利和利益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得到行政救济的渠道,使其合法权益不致遭到任意侵犯。
(3)行政司法为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提供了一种监督和制约。通过行政司法活动,维持正确的行政决定,纠正错误的行政决定,既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防止其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4)行政司法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由于行政司法程序比较灵活简便,节省开支和精力,可以大大缩短处理纠纷的时间;加上行政机关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技术知识,由他们先行处理行政争议以及与其主管业务相近的民事纠纷,也是比较便利的。因此,行政司法程序不但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又避免了一些争议和纠纷被久拖不决,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行政纠纷与行政司法
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引发各种数量繁多、内容复杂的行政纠纷。为了有效而合理地处理行政纠纷,其基本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依普通行政途径处理。这主要是行政机关按普通行政程序,即行政工作中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程序来处理行政纠纷。在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种种争议,通常由争议双方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普通行政程序解决。
(2)依行政司法途径处理。这主要是指在政府行政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按行政司法程序处理行政纠纷。它以行政机关主持解决纠纷为特征,同时又带有“司法”的色彩。具体分为三种方法: 第一,行政调解。此法一般只适用行政赔偿争议的解决。第二,行政复议。这种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发展也很快,至今已比较完整。第三,行政裁决。这种方法起源于英美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由行政系统内部独立的裁判机构以“中间人”身份解决行政争执和纠纷。
(3)依司法途径处理。即采用行政诉讼的方法,由法官以裁判手段处理纠纷。

☚ 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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