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指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即是说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职权,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行政公务人员又称行政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❶行政公务人员不是组织而是个人。
❷行政公务人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享有实施国家管理的资格,而依法具有行政职权与职责。
❸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基础,行政公务人员只能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而不能以其个人名义。
❹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代表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公务人员主要由国家公务员承担。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 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无论哪一类公务员都可能成为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不限于国家公务员,还包括其他国家行政公务人员。所谓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其职位与职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指在一定的领导职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指担任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巡视员等职务的公务员。所谓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是指除领导职务以外的行政公务人员,包括代表被授权公务组织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代表被授权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和除国家公务员外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
行政公务人员由于一定的行政职务而在任职期间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称为行政职务关系。它可分成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人员的行政职务关系和行政主体与其他公务人员之间的行政职务关系两种类型。行政职务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❶身份受保障权;
❷执行公务的权利;
❸获得工资福利权;
❹参加理论培训的权利;
❺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❻申诉权;
❼辞职权;
❽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❶遵守法律法规;
❷依法执行公务;
❸忠于职守;
❹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❺遵守职业道德;
❻保守秘密;
❼为人民服务;
❽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称为行政公务行为。同其他任何法律上的行为一样,行政公务行为也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个方面。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❶时间上,行政公务人员在上班时实施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
❷名义或公务标志方面,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是以其所属行政主体的名义或者佩带或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实施的,一般被看作执行公务的行为。
❸是否为公务目的。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是为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
❹是否履行职权与职责,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如果属于其职权或职责范围内,则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
❺行政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是根据上级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派实施,如果是,则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