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理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代替其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一定事务或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或行使职权,所从事的活动既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也不能超越所代理的职权。行政代理行为可分为:(1)法定代理,即以法律规范所规定发生代理的条件、代理与被代理的主体以及有关代理权限和内容来确定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无须被代理的授权或委托,也无须代理人的同意或许可即告成立。(2)授权代理,即根据行政授权关系所确立的代理关系。一般发生在具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授权代理以授权人的意志与行为决定代理关系的成立。(3)委托代理,即基于行政委托关系而确立的一种代理。代理与委托人之间需要达成共同协议方能实现代理行为,仅有委托,没有被委托人的同意,代理关系不能成立。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机关内的工作人员代为应诉,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 行政代理 行政代理是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当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代理人),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受委托的那部分职权,这种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行政代理行为。行政代理的行为代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行政主体委托的权限范围,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行政代理基于行政委托而产生,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须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只有这样,行政代理行为才有明确的依据。行政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 ☚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行政失职 ☛ 行政代理 行政代理行政机关或机关首脑因故将全部或部分职权依法授予其他机关或本机关人员代理,以保证权力正常运行不致中断的行政行为。产生代理关系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标准可分为:(一)法定代理。当法律明确规定的发生代理关系的原因、情况出现时,法定代行职权的人选(职位)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直接产生代理关系,例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因故不能视事或行使职权时,副元首或首脑依法直接产生代理关系。(二)指定代理。当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首长遇有所属人员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或理事的情况发生时,基于行政工作的需要或有关人员的要求,指定所属其他机关或人员代行具有相同效果的职权的措施。(三)授权代理,行政机关首长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将本机关或本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职权,授予机关内部某位人员代理行使的措施。 ☚ 行政法 行政主体 ☛ 00003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