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从建立到调整总共经历了五个阶段。(1) 50年代初期, 甘肃省按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的供给制标准执行。1952年3月改按政务院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执行, 基本上是按职务分为10等24级。1952年7月改按政务院颁发的 《各级人民政府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执行,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办法,分29级。1956年6月将供给制人员统改按工资制标准执行。(2) 1956年, 甘肃进行了工资改革,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分30个等级。其中人民警察比相应行政人员工资级别高10%。乡干部由津贴制改为工资制,纳入行政人员工资标准。(3) 1957年到1960年甘肃先后3次降低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 缩小了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差距。(4) 1985年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均改为以行政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资提高10%。(5) 1993年10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在全省国家机关实行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职级工资制; 在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均实行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