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行为主义法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行为主义法学又称行为法学,是西方最晚近的一个法学流派。它由一般行为科学,经过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媒介,到七十年代才形成起来。它在美国至为发达。至目前为止,行为主义法学已席卷西方及日本的整个法学阵地,成为最有势力的法学思潮之一。他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G·舒伯特、R·劳勒、D·达勒斯基等人。它的理论渊源主要是经验实证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美国法律实在主义。它是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它侧重研究人的法律行为,尤其是研究法官的审判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研究,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帮助国家当局制定适宜的司法政策,以造成一种理想化的法律秩序并维护社会的安定状态。参见〔结构功能主义的法律控制论〕、〔法律的社会控制模型〕、〔自动探测仪的审判过程论〕诸条。 行为主义法学又称“行为法学”,西方最晚近的法学思潮之一。它由一般行为科学,经过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媒介,到70年代才形成起来。行为主义法学从美国兴起,然后席卷西方及日本的整个法学阵地,影响甚大。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G·舒伯特、R·劳勒、D·达勒斯基及D·布莱克等。行为主义法学的主要理论渊源是经验实证主义、结构功能主义、美国法律实在主义。它借助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侧重点是人的法律行为、尤其是法官的审判行为。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研究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帮助国家当局制定适宜的司法政策,以便造成理想化的法律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状态。参见〔结构功能主义的法律社会控制论〕、〔法律的社会控制模型〕、〔自动探测仪的审判过程论〕。 行为主义法学又称“行为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模仿政治学行为主义的西方法学家兴起的法学思潮。包括政治学行为主义和心理学行为主义法学,主要代表人物有舒波特、奈格尔和布莱克。其思想基础是心理学行为主义,主张注重法律行为的研究,法存在于可观察到的人们行为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法律规则之中,法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国家和公民的法律行为,反对对行为进行评价; 崇尚 “纯科学精神”,法学的任务是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而不能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价值判断在科学的法学中没有认识论的意义; 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模式和定理,如法的控制模式、法的纠纷模式和法的变量定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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