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金遭窃案
本案发生在明朝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浙江省一名在外经商者,深夜返回故乡,因为途中生恐遭到强盗洗劫,于是将所携金银藏在一个荒庙的石头底下。归家之后,便把藏金之事告诉其妻。第二天,商人急去藏地取金,结果发现踪影全无。于是急忙向巡行于此的浙江按察使周新投状,请求查找。周新立召商人之妻讯问,经过反复诘问,商人妻子被迫供认自己有一名奸夫。那天夜晚商人突然回归,奸夫因不及脱身被藏于妻子住处。商人与其妻所言藏金之事,都被奸夫听去,并早于商人将藏金取走,经审讯案情大白,按察使周新依《大明律》,将商人之妻与奸夫判处死刑,将所窃之金归还商人,从而终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