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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对称。
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功能,调整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之间直接影响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公法一词由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最先提出,后为资产阶级法学家沿用,成为西方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一个用语。
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税法、刑法等,而私法则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等。
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的分类上一般不作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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