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对“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特别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的审理。 1980年9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判。 经42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和主庭评议,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给予刑事制裁。这场审判伸张了正义,得到全国人民一致的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