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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蒙藏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蒙藏委员会

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根据1928年6月制定的《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织之。”蒙藏委员会为行政院的附属委员会之一,是行政院特设的行政机关。蒙藏委员会设委员7~9人,由国民政府任命蒙藏上层人物担任,再在委员中指定常务委员3人,开会时轮流担任主席。委员会下设秘书、蒙事、藏事3个处,并随时另聘专门委员、编译或调查员协助处理蒙藏事务。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利用汉奸,于12月14日在北平成立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下设议政、行政及司法三个委员会分掌立法、行政、司法职能,其行政委员会下亦有附属机关,其一即伪蒙藏委员会,以安钦活佛为委员长,下辖委员十余人。

蒙藏委员会

国民党政府统治蒙藏等少数民族的专门机构,实际上是沿袭清理藩院和北洋政府蒙藏院的成制。1928年3月成立。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若干人,阎锡山为第一任委员长。最初只设蒙事、藏事、总务三处和参事、秘书等人员,后机构有所增设,委员人数不断增加。蒙藏委员会在各盟旗设协赞专员,在北平设驻平办事处、蒙藏学校和蒙藏政治训练班。隶属于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其地位与政府各部等同,职权是处理关于蒙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事务。蒙藏委员会是沟通国民党政府与蒙古各盟旗的关系,对各盟旗起监视和控制作用的机构。

蒙藏委员会

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掌理内蒙古、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1928年由蒙藏院改。与各部同级, 隶行政院, 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委员若干人。下设总务处、蒙事处、藏事处、设计委员会(后改办事研究会)、蒙藏旬报社及北平、南京蒙藏学校等机构。

蒙藏委员会

148 蒙藏委员会

民国时期掌管蒙古、西藏等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1928年由蒙藏院改设,为部级机构,隶属行政院。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及委员若干人。下设总务处、蒙事处、藏事处、设计委员会(后为办事委员会)、蒙藏旬报社及北平、南京蒙藏学校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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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

国民党政府掌理蒙古、西藏等地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1928年3月由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定,1929年2月正式成立。隶行政院,与各部地位同等。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1人,委员21人,其中6人为常务委员。由阎锡山任第一任委员长,委员有张继及投靠国民党的白云梯等人。到1947年后,委员先后增至27人、35人。下设总务处、蒙事处、藏事处、设计委员会(后改办事研究会)、蒙藏旬报社及北平蒙藏学校等机构。同时在蒙古各盟旗设协赞专员,加强对各盟旗的监督和控制。

蒙藏委员会

“蒙藏委员会”

“蒙藏委员会”系台湾当局研究西藏、内蒙情况的机构,隶属于“行政院”。其前身是民国政府初年设立的“蒙藏院”,后南京国民政府改设为 “蒙藏委员会”,直隶于 “行政院”。国民党去台后将该委员会迁至台北。主要职掌是主管蒙古、西藏之行政及兴革事项。蒙藏委员会下设蒙事处、藏事处、总务处、参事室、编译室、会计室、人事室等机构。该委员会置委员会长一人,特任;原设副委员会长一人,改为委员会制之后,取消了副委员长一职;委员27至35人,参事若干人,处长三人,均简任;秘书若干人,其中部分简任,部分荐任;科长若干人,调查主任、编译主任各一人,会计主任、人事主任各一人,均荐任;顾问、专门委员、专员、雇员各若干人,均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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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行政院。掌理蒙古与西藏的行政事项及各种兴革事项。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七人,由国民党政府遴选熟谙蒙藏政教情形者任命之,并指定其中六人为常务委员。其内部分置三处。总务处,掌理文书、统计、会计、庶务等事项;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务;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务。设参事、秘书各二至四人,处长三人,科长九至十二人,科员五十至七十人,助理员二十至四十人,调查主任一人;因事务上的必要得聘用专门人员并得酌用雇员。此外,蒙藏委员会干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在蒙古,西藏或其他适当地方置驻外调查组,每组设组长一人,调查员六至十二人。蒙藏委员会委员得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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