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地
清代蒙古王公的领地, 是清政府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土地制度。清康熙年间实现了对蒙古地区的统一。清政府为稳定蒙古地区的统治, 按当地历史传统, 继续委与各王公军事、外交以外的统治全权。与世袭的封爵相适应的土地领有权是这种统治权的基础, 而蒙地的领有和私有是一致的。各王公属下的蒙民多以游牧为业,土地私有观念簿弱。蒙古王公依靠其政治统治权和土地领有权, 向蒙民课征租税。课征的一部分上缴清廷作为报效。随着经济的发展, 外来移民流入, 蒙地和官庄、旗地一样, 清政府也不得不从封禁政策向开放政策转化。各王公为了获取荒价收入, 也积极进行丈放。特别是光绪末年以后,清政府送移民至蒙地, 并置州设县, 更促进了蒙地的开放。东北蒙地面积广大, 主要分布在哲里木盟十旗, 全盟面积达1 943 160方里。由于蒙地的开放,到民国初年, 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蒙地已非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