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蒙古衙门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蒙古衙门官署名。清代理藩院的前身。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设置,初以尼堪和塔布囊达雅齐为承政,另置若干参政,专管蒙古事务。凡关于蒙古诸部的编旗、会盟、赏赐、通婚等事均由该衙门处理。三年 (1638) 始将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同时扩大了机构,增加了人员。顺治元年(1644),理藩院的职掌兼辖喀尔喀蒙古(外蒙古)、青海、新疆、西藏。十八年(1661)复将理藩院升格,职位同于六部,再加上都察院合称八衙门。成为管理蒙古、四部、番部各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之一。在咸丰十一年(1862)成立总理衙门以前,还兼办对俄外交事务。设有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以满人充任,额外侍郎1人,以蒙古人充任。其下属有郎中、员外郎、堂主事、主事、笔帖式等,多由蒙古人充任。清末改定官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1906) 改为理藩部。 蒙古衙门官署名。理藩院前身。后金、清廷用以管理、控驭漠南游牧蒙古(内蒙古)各部而设。当成立于天聪六年(1632,一说崇德元年,1636)。承政,初为阿什达尔汉、达雅齐塔布囊;其参政,初为尼堪(纳喇氏)、扈什布、温太、艾松古。时值清太宗皇太极转锋直对蒙古察哈尔汗的新时期,历以其承政等官随军,委以纳降之责。此外,该衙门还负责画分牧地、清查户口、编设牧区各旗内牛录、颁布法律、禁杜奸究、审理刑狱、厘定制度等。崇德元年(1636)六月,阿什达尔汉改调都察院,以尼堪升补其职。三年六月,以需要处理的蒙古事务益繁,从而改设※理藩院。 蒙古衙门官署名。清初置,见“理藩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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