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震戏杀李士谦奴案
李士谦的奴仆与乡人董震因为都喝醉了酒,角力为戏。董震扼住了奴仆的咽喉,使之死于自己的手下。董震清醒后惊惶恐惧,向李士谦请罪。李士谦对他说:“卿本无杀心,何为相谢!然可远去,无为吏之所拘”。张斐注《晋律表》称:“两和相害谓之戏”,将杀害罪从法律上区分为:故杀、斗杀、过失杀、戏杀、贼杀几种。董震与李士谦之奴是“因醉角力”,属“以力共戏”,二人并无仇嫌。《晋律》规定:“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唐律》也有类似的限制,说,“虽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都不得以“戏杀伤论”。而该奴是“毙于手下”,完全合乎“戏杀”的要件。但封建法律认为“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在李士谦眼中,别人杀了他的奴仆,与损害了他的财物,如杀了他的牛马一样,他发扬“君子之风”,不去追究,让当事人远离回避,由他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