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民法典
澳门多年来沿用葡萄牙民法,目前仍在生效的是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此之前,实施近一个世纪的是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又称《斯阿巴拉法典》。这是因法学家斯阿巴拉起草这一法典而得名。在《斯阿巴拉法典》生效期间,曾颁布一些法律,修改该法典的一些规定,为1966年制定新的《葡萄牙民法典》 奠定基础。例如,1910年11月3日通过的 《离婚法》,建立葡萄牙法律秩序中离婚的制度; 1911年12月通过的 《家庭法》,规定婚姻制度只限于民事婚姻,并制定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条款; 1911年2月 13日制定有关强制民事登记制度; 1919年4月 17日通过 《租赁法》,制定有效保障承租人的条款; 1920年5月 16日颁布的关于建立一夫一妻家庭制度; 1940年7月25日颁布关于收纳 《梵帝冈契约》作为本地法,确认天主教婚姻与民事婚姻有同等效力,但缔结天主教婚姻生效后禁止离婚; 1948年6月21 日公布的第2030号法律及1962年6月15日公布的第2114号法律,分别就有关城乡租赁问题作出规定等。1944年9月4日第33908号法令决定起草一部新的民法典。自此,现通行于澳门的 《葡萄牙民法典》,从筹备、酝酿、起草、讨论,最后定稿到公布生效,历时22年之久。直到1966年11月25日,新法典才以第47344号法令通过。根据该法令第2条规定,新民法典于1967年7月1日起才在葡萄牙大陆及所属群岛生效。1967年9月4日颁布第22869号训令,这部新民法典才延伸于澳门地区。此后,葡萄牙立法机关对新民法典进行多次修改,1977年11月25日第496177号法令对新民法典作较大的修改,其中有关家庭方面,如离婚、亲子关系、夫妻权利义务等; 在继承权方面,如未亡配偶具有强制性的合法继承人的资格等; 在社团方面,如结社自由原则等。还规定自然人年满18岁,即为成年的界限; 解除亲权的16岁以上已结婚者,亦属成年人的范畴,还有取消夫妻间的赠与等。这些修改均通过法令,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用日耳曼法系对私法中法律关系的传统划分法,把法律关系分成债、物、家庭和继承4大部分,并附以总则1篇。因此,民法典共有5卷: 第1卷总则,第2卷债法,第3卷物法,第4卷家庭法,第5卷继承法。每一卷再分篇、副篇、章、节、分节等,总共23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