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葡萄牙共和国议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葡萄牙共和国议会 葡萄牙共和国议会葡萄牙共和国国家权力机构之一。该国的权力机关是共和国总统、共和国议会、政府和法院。议会为一院制,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议会的主要职权是: 修改宪法,审批法规,制定法律; 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 通过澳门管理条例; 授权共和国总统对外宣战和媾和; 批准葡萄牙参加国际条约或协定;监督、检查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 审议国家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和最终报告; 监督戒严令和紧急状态令宣布后的落实情况; 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和弹劾案; 总统须在议会宣誓就职; 批准总统离开本国领土;宣布解散自治区机构; 立法创议权属于议员、议会党团、政府和各自治区议会; 议会享有绝对立法权的方面主要是: 党政和团体、教育制度、各级政权机关首脑的选举和行事规则; 宪法法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地方政权机构的组织状况,武装部队的组织、国防的组织等; 议会的相对立法权主要有: 对国家计划制度、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组成,土地改革,生产资料国有化、社会化的途径和方式等。议会在休会、闭会或解散期间,行使议会职权的常设机关为常务委员会。议会内部组建议会党团,组建各类委员会,成立管理日常事务的各类技术性机构。议会常会自每年的10月15日开始,至次年的6月15日结束。经半数议员或常务委员会提议,可延长会期。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议会中途被解散后,议员仍行使职权,直至新议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1987年4月3日,民主革新党弹劾政府案在议会获通过,随后,议会解散,提前于7月19日大选。本届议会于1987年7月选出,有议员250人,任期4年。新选出的议会中,社会民主党148席,社会党60席,葡萄牙共产党31席,民主革新党7席,社会民主中心党4席。议长维托尔 ·克雷斯波,1987年8月25日就任。 ☚ 葡萄牙社会民主中心党 葡萄牙共和国议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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